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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关于受理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规定

来源:贰壹壹教育发布日期:2021-04-20浏览:718

  成人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规定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上海市高等教育局《关于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和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受理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规定》之文件精神,结合我院成人医学教育的实际情况,保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如下具体规定:

  一、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与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一样,坚持一个标准,由学院教务处统一管理。

  二、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应贯彻“择优授予”的原则,在政治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具有良好的医德品行;

  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公共基础课(含政治理论课和外语课)、医学基础课、专业课、毕业实习(见习)等,考试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

  毕业理论考试、毕业临床操作技能考试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毕业论文答辩或毕业论文成绩75分以上(含75分);

  英语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其他语种通过相应等级考试(至毕业四年内有效)者,按照程序申请学士学位。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上有明显的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经批评教育后仍坚持不改者;

  2、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有三门以上(含三门)课程补考及格者;或曾留级者;

  3、毕业理论考试、毕业临床操作技能考试和毕业论文答辩,其中任何一门考试不及格者;

  4、没有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者;

  5、在校学习期间,受过学校或所在单位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处分)未撤消者;

  6、在校学习期间,违反考场纪律者。

  四、如在授予学士学位之后,发现不符合授予标准者,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根据情况有权作出撤消其学士学位的决定。

  五、本规定自领导批准之日起执行,如有与本规定相抵触者,均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解释权属上海交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医学院分院所有。

注:详细内容及信息以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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